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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154
     

      无论是线下的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是线上“双十一”,生产销售企业(当然一般是以商业为主体)在业务推广活动中随机向个人赠送网络现金红包,用于增加销售交易的成功转化率是一项常见的运销业务模式。对于网络随机现金红包,个人取得之后,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并非一律需要缴纳。

      在实务中,对于应当需要缴纳的,根据现行个税法规定,采用的是企业扣缴方式。一般赠送现金红包采用的是税后所得的发放方式,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对于企业开展活动的实际支出差异较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由此可见,企业赠送的网络现金红包,个人取得过程中,与购物等消费无关的直接可以提现的红包收入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实务中,现金红包并不都是属于直接提现的红包,更多的是赋予附加条件的不可提现红包。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看看一个案例。近日发布的《2019年天猫双11超级红包规则》显示,其网络红包赠送规则大致是:

      1.赠送:用户在2019年10月2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0,每天有拆奖机会,有机会获得不同面额的天猫双11超级红包。

      2.使用:

      (1)直接使用:用户获得的红包,不能提现,不得转赠他人,不得为他人付款,并且在2019年11月1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9期间使用,逾期作废。用户仅限在天猫或淘宝平台购买规定使用的范围的实物商品订单中使用。使用时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红包现金金额之后支付折扣优惠后的货款。

      (2)退货使用:使用红包的订单若发生退款的,则分别退还相应的金额和现金红包。退款成功时,若仍在红包有效期结束后50天(北京时间)内,则退回的红包仍可使用,且新的有效期以红包券面展示为准;退款成功时,若已超过红包有效期结束后的50天,则退回的红包不可使用,失效作废。

      在上述规则中,对于红包使用的详细规则还有很多,但核心是红包不能提现,只能在购物时用于抵付货款,并没有直接支付到用户钱包中,其实质就是一种价格折扣券。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现金红包无需扣缴个税。

      近期,拼多多在大力推广电商平台过程中,则采用了随机红包(100元、200元不等)式完成一定任务之后,允许领取的现金红包直接提现。这种推广,让领红包的人在随机打开取得接近红包金额的情况下,会很容易加入辅助推广行列,是的整个推广产生巨大的叠加效应。这就属于直接的提现网络现金红包。

      对于网络现金红包,我们不能仅仅以其名称来判断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而是应该分析其实质,然后才能准确判断。随机赠送给本单位之外个人的网络现金红包,如果是属于没有任何搭配使用的要求,直接提现,支付至个人钱包的,则应当缴纳个税;如果是属于不可提现的,并且要求用于购物(或服务)时才允许等值抵付货款(或服务款)的,本质上并没有现金的支付,仅仅是名义上为了吸引“眼球”,称之为现金红包,实际上就是代金券,只有方式消费时与消费金额一起结算,不能单独提现,一般还有期限限制,逾期作废,故应属于折扣性质,无需扣缴个税。在初步判断的时候,我们可以从是否可以直接提现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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